泌阳县农业局、彭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

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泌阳县农业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且无正当理由。故对其逾期强制执行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

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泌阳县农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

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泌阳县农业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张一峰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