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立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