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立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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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立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