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1执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31执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路长人民陪审员 尹 琳人民陪审员 刘燕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