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零六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
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王亘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王亘与李娟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李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王亘与李娟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李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统为被告王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统为被告王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亘追偿。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亘、李娟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借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亘、李娟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县支行借款本金98178.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8月30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及利息、罚息26736.8元,从2017年8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20.59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统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亘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被告王亘、李娟、王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杰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