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灿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斯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