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刘士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凤莲承担。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甜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