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

第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月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林 勇审 判 员 郑飞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