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
第五条第一款、
一款、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月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至2018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林 勇审 判 员 郑飞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