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柯瑞与周继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

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借据中没有约定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周继兵可自逾期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周继兵应当依法偿还借款及利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继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柯瑞借款本金74000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继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柯瑞借款本金74000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周继兵负担。如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周继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儒臻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曹振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小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