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与黄建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孔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芳PAGE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