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嘉欣与曹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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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嘉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嘉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嘉欣负担。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