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玉财与泉州市泉港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玉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玉财负担。审 判 长  黄 婷人民陪审员  邱有潘人民陪审员  庄金盈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雅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