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辉、长乐恒申合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秀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

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秀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丹张仪琴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