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抚顺市公证处明知公证证明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但被告抚顺市公证处在权利人未到场,且高亚兰也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没有审查清楚当事人身份,出具了公证书,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因此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因错误的公证书所造成的损失,因原告张传智放弃继承,所以损失应当是其他五原告应继承的份额,即扣除被告高亚兰继承刘振阳的遗产份额后的房屋价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
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亚兰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杰、刘丽、刘静、刘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亚兰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杰、刘丽、刘静、刘少辉、刘伟损失121459.25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23459.25元的百分之六十,即74075.55元;二、被告抚顺市公证处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赔偿费用123459.25元的百分之四十,即49383.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1400元,合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3450元,由被告高亚兰负担2070元,由被告抚顺市公证处负担13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利人民陪审员 王素英人民陪审员 牛文静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红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