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宝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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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宝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5
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宝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5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惠明审判员 袁敏玮审判员 范 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云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