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宝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

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宝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5

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宝撤回上诉。桐乡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3刑初5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惠明审判员  袁敏玮审判员  范 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云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