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彩梅、李楼楼、张冲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粉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