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甫平与江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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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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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余甫平租车押金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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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艳审 判 员  张金强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曼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