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玉玲诉黄永三、王爱英担保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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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沂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
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沂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该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顺廷审判员 陈淑峰审判员 张海凝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明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