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佩良与黄紫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佩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佩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原告谢佩良负担。审 判 长  郑淑珍审 判 员  刘雅芬人民陪审员  傅锦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伟昌PAGE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