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三条、第四
第四十八条、
十八条、第八十
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召华支付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召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召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美奥电梯(苏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