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武传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三条对分期金额、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及费用标准作了规定。《活动细则》规定现金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将

三条对分期金额、期数、每期还款金额及费用标准作了规定。《活动细则》规定现金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将在0-1.52%/期的范围内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在标准手续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实际费率以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最终评定结果和出账账单为准;若持卡人卡片/账户被冻结、管制、注销,或持卡人卡片过期,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或发生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认为有损持卡人信用的状况,所有剩余未偿还的现金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现金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被告作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均申请了上述信用卡分期业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在《领用合约》上签字,即表明被告自愿遵守合约及章程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被告持卡消费透支后,未及时偿还透支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被告主张欠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十四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传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传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50242.97元及截止至2016年9月24日相应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别为人民币15550.44元、人民币18413.76元,此后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期付款手续费人民币3309.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嘉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