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
十八条,《中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国英、张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凌源市农村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国英、张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7,280元及截止到2017年7月6日的欠款利息26,442.72元,并自2017年7月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其他违约事项向原告偿付借款利息等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振武、王丽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由被告负担。如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淋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