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尹林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林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林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7924.22元及支付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6年11月10日,利息和复息4976.58元、滞纳金1104.53元,其他费用424.62元(其他费用包括:超限费、取现手续费、用卡无忧服务费、信用保障服务费、挂失手���费等);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均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0.74元(原告已预交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0.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胡光审 判 员  张子慧人民陪审员  苏允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惠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