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虎城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虎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虎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白 蕾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法律条文】第三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