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鑫翔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华腾天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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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盛鑫翔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盛鑫翔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盛鑫翔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云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