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东与韩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四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零九条、

零九条、第一百三

第一百三十条、

十条、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江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玉东支付肉款1583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江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玉东支付肉款158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玉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3800.00元减半收取19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3800.00元减半收取1900.00元,由原告刘玉东负担167.00元,被告韩江涛负担17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卫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