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1068号案件的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10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