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巍、王芙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

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芙生存款2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

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芙生存款2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 庆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晓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