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雄诉薛东章、李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刘艳雄负担。审判员  余随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