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巧玲审判员  李继文审判员  吴延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洪英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