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新与王剑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剑芬借款本金人民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剑芬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立新负担赵立新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赵立新负担赵立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10000元。理由:上诉人于2015年9月28日因家中用钱,在被上诉人手中借款10000元,原审认定20000元属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向原审提交的借据是被上诉人伪造的假证据,二个证人作证也是假证。借据上诉人的签名不是上诉人写的,上诉人现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被上诉人王剑芬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借据是真的。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20000元,有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为凭和证人刘某、杨某出庭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称是借款10000元的辩解,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审时上诉人并未申请对借据进行司法鉴定,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无充分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世雁审判员  徐 芳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新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