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建龙与漳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建龙负担。审 判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建龙负担。审 判 长  许曾恩人民陪审员  游建成人民陪审员  杨丽虹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

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