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玲、苏亚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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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亚东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
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亚东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青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