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与薛文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文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雷借款本金55万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文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雷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5年9月2日起计付利息,借款本金20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付利息,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6年1月7日起计付利息,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计付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若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45元、保全费4770元,由

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845元、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薛文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卫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