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
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
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李朝阳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王廷芬要求被告李朝阳给付1235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依据《小额人伤案件一次处理协议书》产生,被告太保黔南支公司、被告彭承武不是签订《小额人伤案件一次处理协议书》的当事人,与原告王廷英不发生合同关系,不是本案合同关系适格的被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李朝阳、彭承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连带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2350元的诉请,只能向签订《小额人伤案件一次处理协议书协议》的特定关系人李朝阳主张。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该案证据,本案中,原告王廷英于2017年3月17日出具《收条》时,被告李朝阳及太保黔南支公司均未向王廷英支付理赔款项,原告王廷英出具《收条》,仅是为了配合保险公司完成理赔的流程,被告李朝阳辩称在2017年4月26日已经给付原告王廷英该笔款项,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李朝阳又辩称有王廷英出具的《收条》为证,但显然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被告李朝阳应对反驳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被告李朝阳辩称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
第八条、
六十条、第
第六十条、
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廷英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
决如下:一、被告李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廷英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五十元;二、驳回原告王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朝阳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朝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志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