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
百零四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佘琼圣审判员 王振宏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爱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