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红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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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83号刑事判决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罚金内容)的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