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上章召村村民委员会与郭治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上章召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上章召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上章召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刘瑞平人民陪审员  刘文化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