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
条、第二百一十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严某某、苏某某共同向原告李某清偿借款100
款(一)项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严某某、苏某某共同向原告李某清偿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被告严某某、苏某某负担。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被告严某某、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俊杰审 判 员 任 婷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封彦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