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德伟、李远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五十二条、

五十二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伟、李远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伟、李远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88.00元,保全费1189.00元,由被告王德伟、李远香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长郑伯秋审 判 员  徐弓长人民陪审员  刘明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