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平与成都建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

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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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7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理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