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平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新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新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柯 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