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新平减刑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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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新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新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柯 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