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丽娜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
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