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沁文、冯港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澄刑初字第0443号刑事判决书中追缴张沁文、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澄刑初字第0443号刑事判决书中追缴张沁文、冯港违法所得466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献审判员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