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第二百四十二条、
百四十二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浩敏、杨卫东、平陆、马晓瑞名下价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浩敏、杨卫东、平陆、马晓瑞名下价值32284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志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
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
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