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与湖北宜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亚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审判员  覃贝贝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