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池店镇业兴门窗加工店与福建省俊豪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池店镇业兴门窗加工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池店镇业兴门窗加工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晋江市池店镇业兴门窗加工店负担。审 判 长  黄永茂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代理审判员  陈丽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慧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