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池店镇业兴门窗加工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池店镇业兴门窗加工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晋江市池店镇业兴门窗加工店负担。审 判 长 黄永茂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代理审判员 陈丽清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慧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