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丽与杨主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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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云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云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云丽负担。审判员 陈立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翠凤PAGE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