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第三村民小组,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第三村民小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