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第三村民小组与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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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第三村民小组,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德惠市岔路口镇岔路口村第三村民小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