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梅、张思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四条、

十四条、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申请人刘建梅与被申请人张思清共同共有的以被申请人张思清名

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申请人刘建梅与被申请人张思清共同共有的以被申请人张思清名义存放在江西农商银行南康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康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康支行等银行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