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  冬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赖  芳  芳书 记 员 林增荣(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